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鈦合金餅鈦合金環國家標準GB/T 16598—2013概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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鈦合金餅鈦合金環國家標準GB/T 16598—2013概述

發布時間 :2022-09-16 09:50:33 瀏覽次數 :
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 

GB/T 16598—2013 代替  GB/ T 16598—1996

鈦及鈦合金餅和環

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disc and ring

2013- 09-06 發布 2014-05-01 實施
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

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

GB/T 16598—2013

前 言

本標準按照 GB/ T 1. 1— 2009 給出的 規則起草。

本標準代替 GB/ T 16598- 1996《鈦及鈦合金餅和環》,本標準與 GB/ T 16598 — 1996 相比,主要 變化如下:

——擴大了產品的尺寸范圍;

——根據 GB/ T 3620. 1 中工業純鈦牌號及其化學成分的修訂情況 ,將工業純鈦的牌號相應修改為TAl 、TA2、TA3 和 TA4 ;

——增加了 TA5、TA7、TA13、TA15、TCl 、TC2 和 TC11等鈦合金牌號 ;

——修訂了力學性能所對應的環材橫截面積;

——增加了鈦合金產品的 β轉變溫度 測試要求;

——修訂了原有鈦合金牌號的顯微組織要求;

——增加了新增牌號的各項技術要求;

——修訂了產品的尺寸允許偏差要求;

——增加了附錄 B, 并對標準格式進行了編輯修改。

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 委員會(SAC/ T C 243) 歸口。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:寶鈦集團有限公司、寶雞鈦業股份有限公司。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王永梅、董潔、馬忠賢、何書林、李劍、張江峰。

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:

——GBn 194—1983 ;

—— GB/ T 16598—1996 。

鈦及鈦合金餅和環

1、范圍

本標準規定了鈦餅、鈦環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、質量證明書及訂貨單(或合同)內容。

本標準適用于鍛造和軋制方法生產的鈦及鈦合金餅材和環材。

鈦合金餅

2、規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228. 1 金屬材料 拉伸試驗 第 1 部分:室溫試驗方法GB/T 228. 2 金屬材料 拉伸試驗 第 2 部分:高溫試驗方法GB/T 2039 金屬拉伸蠕變及持久試驗方法

GB/T 3620. 1 鈦及鈦合金牌號和化學成分

GB/T 3620. 2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GB/T 4698 ( 所有部分) 海綿鈦、鈦及鈦合金化學分析方法GB/T 5168 α+β鈦合金高低倍組織檢驗方法

GB/T 5193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超聲波探傷方法

GB/T 8180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的包裝、標志、運輸和貯存

GB/T 23605 鈦合金β轉變溫度測定方法

3、要求

3. 1 產品分類

產品的牌號、狀態和規格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

表1

牌號供應狀態產品形式規格/ mm
外徑 D內徑 d截面高度 H環材壁厚
TA1、TA2、TA3、TA4、TA5、TA7、TA9、TA10、TA13、TA15、TCl、TC2、TC4、TC11熱加工態 (R)、退火態 (M)餅材150~500
H<D
>500~l000
50~300
環材200~500100~40025~30025~150
>500~900300~850110~50025~250
>900~1500400~1450110~70025-400
TC11鈦合金產品的供應狀態一般為熱加工態 ( R ) ' 其退火態( M ) 僅限壁厚或高度不大于 100 mm 的產品。

3.2 化學成分

3. 2. 1 產品的化學成分應符合 GB/ T 3620. 1 的規定。

3.2.2 需方在產品上復 驗時 ,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 GB/ T 3620. 2 的規定。

3.3 力學性能

3. 3. 1 產品的力學性能在經熱處理后(退火態不需重新熱處理)的試樣還上測試。推薦熱處理制度參照附錄 A 進行。

3.3.2 縱剖面不大于 100 cm2 的 餅材和最大截面積不大于 100 cm2的環材,其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

表2

牌號室溫力學性能,不小于
抗拉強度Rm/MPA規定非比例延伸強度Rp0.2/MPa斷后伸長率A/%斷面收縮率Z/%
TAl2401402430
TA24002752030
TA35003801830
TA45804851525
TA56855851540
TA77856801025
TA93702502025
TA104853451825
TA135404001635
TA15885825820
TCl5854601530
TC26855601230
TC48958251025
TC1110309001030

3.3.3 需方要求并在訂貨單(或合同)中注明 時,縱剖面不大于 100cm2的餅材和最大截面積不大于100cm2 的環材,其高溫力學 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。

表 3

牌號試驗溫度/ ℃高溫力學性能,不小于
抗拉強度Rm/MPa持久強度/MPa
σ100hσ50hσ35h
TA7350490440--
TA15500570-470-
TCl350345325--
TC2350420390--
TC4400620570--
TC11500685--640
TC11鈦合金產品持久強度不合格時,允許按 500溫度 100h持久強度 σ100h≥90 MPa 進行檢 驗,檢驗合格則該批產品的持久強度合格。

TC4鈦合金環

3.3.4 縱剖面大于 1 00 cm2 的餅材和最大截面積大于 1 00 C曠 的環材,當需方要求并 在訂貨 單(或合同)中注明時,可測定產品的力學性能,報實測值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指標。

3.4 尺寸和外形

3. 4. 1 產品經車光后交貨 ,尺寸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4 的規定。

表 4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單位為毫米

餅材環材
直徑允許偏差截面高度允許偏差     外徑允許偏差         內徑允許偏差 截面高度允許偏差
         150~300+3
-1
<50+2
 0
         200~400+3
-1
         100~300+1
-3
25~100+2
0
         >300~600+3
-2
50~200+3
-1
         >400~600+3
-2
         >300~500+2
-3
         >100~200+2
-1
 >600~1 000+s
-3
         >200~500+4
-2
         >600~900+s
-3
         >500~800+3
 -5
         >200~350+4
-1
----  >900~1 200+6
   -3
         >500~1100+3
-6
>350-500+4
-2
---- >1200~1500+8
-4
         >1100~1450+4
-8
         >500~700+5
-3

3.4.2 產品的倒角半徑 R 為 3mm~10mm。

3.5 β轉變溫度

鈦合金產品( T A10 和 T A13 除外)應按熔煉爐號提供β轉變溫度。

3.6 超聲波探傷

當需方要求并在訂貨單(或合同)中注明時 ,產品應按 G B/ T 51 9 3 進行超聲 波探傷 ,檢驗結果應符合表5的規定。

表 5

產品截面高度或壁厚 / mm驗收級別
150A
>150B

TC4鈦合金鍛件

3. 7 低倍組織

產品的橫向低倍組織不應有裂紋、縮尾、氣孔、金屬夾雜或非金屬夾雜、影響使用的偏析及其他目視可見的冶金缺陷。

3.8 顯微組織

需方要求并在訂貨單(或合同)中注明時,應檢驗產品的顯微組織。經熱處理后,產品的顯微組織應符合如下要求:

3. 8. 1 TA5、TA7 和 TA13 鈦合金的顯 微組織應是 等軸 α組織或等軸和拉長α組織,以及部分破碎和扭曲的晶界α及片狀 α , 無完整的原 始 β 晶界。

3.8.2 其他鈦合金的顯微組織應是兩相區加 工產生的組織 ,無完整的原始 β晶界。在轉變的 β基體上的等軸 α組織、或等軸α和拉長 α組織,以及部分破碎和扭曲 的晶界 α及片狀 α都是可接受的組織。

3.9 外觀質量

3. 9. 1 產品表面允許存在不大于尺寸允許偏差之半的輕微劃傷、壓痕、麻點和皺褶等缺陷。

3.9.2 產品表面局部缺陷應予以清除,清理深度不超過產品的尺寸允許偏差;且清除區域的深度與寬 度之比應不大于 1 : 6。

3. 10 表面狀況

合同中要求進行超聲波檢驗的產品,其表面粗糙 度的 Ra 值應不大于 3. 2 μm ( 以滿足探傷要求為準)。

4、試驗方法

4. 1 化學成分分析按 GB/ T 4698 進行。

4.2 室溫拉伸試驗按 GB/ T 228. 1 進行,室溫拉伸試驗選用 R7 試樣。

4.3 高溫拉伸試驗按 GB/ T 228. 2 進行,選用直徑 為 5mm的試樣。

4.4 高溫持久試驗按 GB/ T 2039 進行。

4.5 轉變溫度用 GB/ T 23605 或其他方法測定 。

4.6 超聲波檢驗按 GB/ T 5193 進行。

4. 7 低倍、顯微組織檢驗按 GB/ T 5168 進行。

4.8 產品尺寸和外形檢驗用相應精度的量具進行。

4.9 產品的外觀質量用目視檢驗。

4. 10 產品的表面粗糙度檢驗用標塊對比法進行。

5、檢驗規則

5. 1 檢查和驗收

5. 1. 1 產品應由供方進行檢驗,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并填寫質量證明書。

5. 1. 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及訂貨單(或合同)的規定進行復驗。復驗結果與本標準及訂貨單(或合同)的規定不符時,應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。屬于表面質量及尺寸外形的異議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,屬千其他性能的異議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樣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。

5.2 組批

產品應成批提交驗收。每批應由同一牌號、熔煉爐號、規格、生產工藝、狀態和生產周期的產品組成。

5.3 檢驗項目

每批產品應進行化學成分、室溫力學性能、外形 尺寸、外觀質量、表面狀況、β轉變溫度和低倍組織的檢驗。如訂貨單(或合同)有要求時,還應進行高溫力學性能、超聲波探傷和顯微組織等檢驗。

5.4 取樣

5. 4. 1 每批產品任取一件剖成兩半或在任一件上截取并解剖試樣環,供方在其中一半進行性能、組織等項目的測試,另一半交需方做復驗用。

5.4.2 當用同一鑄錠采用相近工藝同時生產幾種規格相近的產品時,可以用最大規格(截面)產品的檢驗結果(包括力學性能和組織)代表其他幾種規格。

5.4.3 產品的取樣規則應符合表 6 的規定。

表 6

檢驗項目取樣規定要求的章條號試驗方法的章條號
化學成分a每批 1 份3. 24. 1
力學性能b每批各取 2 個 弦向試樣3. 34. 2、4. 3、4. 4
尺寸和外形逐件3.44.8
β轉變溫度c任意部位,每爐 1 份3. 54. 5
超聲波探傷逐件3. 64. 6
低倍組織每批取 1 個縱剖面3. 74. 7
顯微組織每批取 1 個橫向試樣3.84. 7
外觀質量逐件3. 94. 9
表面狀況逐件3. 104. 10
a、氫含量在成品上取樣;其他化學成分供方以原鑄錠的分析結果報出,需方復驗均在產品上取樣。
b、尺寸太小不夠取弦向時,可取縱向試樣。
c、供方可按鑄 錠的分 析結果報出,需方在產品上取樣檢驗。

5.5 檢驗結果的判定

5. 5. 1 產品的化學成分檢驗結果不合格時,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
5.5.2 產品的尺寸外形、超聲波探傷、外觀質量、表面狀況不合格時,判單件不合格,但允許供方剔除不 合格者后,重新組批交貨。

5.5.3 當力學性能檢驗結果中有試樣不合格時,應另取雙倍數量的試樣對該項目進行重復試驗,試驗 結果中若仍有一個結果不合格,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但允許供方重新熱處理后重新取樣檢驗,重新熱 處理僅限一次。

5.5.4 低倍組織試樣中有鍛造裂紋、非金屬夾雜物和縮尾時,允許供方逐件檢驗,剔除缺陷,合格者重新組批交貨。

5.5.5 顯微組織檢驗不合格時,判該批產品不合格,但允許供方對其余產品逐件檢驗,合格者重新組批交貨。

6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和質量證明書

6. 1 產品標志

在檢驗合格的每件產品上應標記如下內容:

a) 牌號;

b) 批號或熔煉爐號;

c) 規格;

d) 供應狀態。

6.2 包裝、標志、運輸、貯存

產品的包裝、標志、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/ T 8180 的規定。

6.3 質量證明書

每批產品應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,其上注明:

a) 供方名稱;

b) 產品名稱;

c) 牌號;

d) 規格;

e) 供應狀態;

f) 批號或熔煉爐號;

g) 凈重和件數;

h) 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和質量檢驗部門印記;

i) 本標準編號;

j) 出廠日期(或包裝日期)。

7、訂貨單(或合同)內容

訂購本標準所列產品的訂貨單(或合同)內應包括如下內容:

a) 產品名稱;

b) 牌號;

c) 狀態;

d) 尺寸規格;

e) 件數;

f) 特殊要求;

g) 本標準編號;

h) 其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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